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身心障礙學生福利需求相關研究
壹、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之相關調查
弱勢族群的需求,常因為其弱勢的現實與事實,為大家所忽視與忽略,因此,
形諸於法令的保障更形重要。特別是法令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定期進行特殊族群或 對象需求的瞭解,做為政策訂定與規劃的參酌,意義重大。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三年定期於12 月舉辦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出 版統計報告。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 普查項目。」,統計法第三條規定規定「政府應辦理之統計為左列各種:…二、各 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 統計。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因此,身心障礙者的生活需求調查,
可以在最近幾年的各主管機關的調查報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00;內政部,
2000;內政部,2003;林雅雯、嚴嘉楓、吳佳玲、卓妙如、林金定,2003;臺南 市政府,2003;屏東縣政府,2004;嘉義縣政府,2004;林慶仁,2006;中華民 國殘障聯盟,2006)中窺見,茲敘述如下:
一、89 年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00)調查 89 年 6 月底戶籍設於台北市、領有台北市政 府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者手冊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以及心智 障礙者、植物人、癡呆症患者、和慢性精神病患等四類障礙者,以其照顧者或監 護人為訪問對象。採取問卷面訪方式,調查的項目包括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資料、
交通與居住情形、個人及家庭的經濟狀況、工作現況與職業訓練、醫療健康需求、
以及對於政府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的使用情形與滿意程度。
二、89 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內政部、衛生署、勞工委員會(2000)所主辦的「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 需求調查計畫」訪談89 年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領有 身心障礙者手冊者共8,090 位,由訪員實地到家訪問與蒐集資料,以瞭解身心障礙 國民的生活狀況、醫療服務與衛生保健、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等實際狀況。
三、92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
內政部(2003)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家庭與生活狀況、居住狀況、
家庭經濟狀況、福利服務需求、醫療照顧與需求、工作現況與職業訓練需求等資 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八條及統計法第三條與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92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暨研究所辦理,對 象以民國92 年 8 月底,居住於臺閩地區內,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母體,採分層隨機抽樣法,
四、台北市身心障礙兒童利用社會福利補助初探
林雅雯等(2003)針對 89 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設於台北市的學齡前 身心障礙兒童為研究對象進行郵寄問卷調查,發現:有 34%的受訪者表示家庭每 月的財務狀況為入不敷出,而福利補助的申請項目中,以申請生活津貼與全民健 保保費補助為最多,未申請補助的原因,大多為主要照顧者缺乏相關的補助訊息,
因而錯失申請補助的機會。從單變項分析發現,主要照顧者對補助的認知程度與 申請補助與否有顯著的相關。在滿意度方面,約四成的受訪者對整體的社會福利 政策感到不滿意,其次在教育費用補助、生活津貼補助與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的滿 意度都有超過三成的主要照顧者感到不滿意。結論:台北市身心障礙兒童的主要 照顧者在申請福利補助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資訊的缺乏,不知道相關的補助訊 息,以及補助申請的排除條件,使得某些補助項目僅能擇一申請。
五、臺南市 92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福利需求調查分析 報告
臺南市政府(2003)以「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四大類為調查 內容,調查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對身心障礙服務措施施行之滿意度及對未來之期 望。研究發現:身心障礙者對於這四大類福利措施表示不滿意的項目大都為經費 補助相關項目,最優先需要實施的項目分別為:「就醫」以「獲得醫療資訊(源)
的服務」,「就學」以「身心障礙學生人士子女就學學雜費減免之補助」,「就業」
方面以「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提供」及「就養」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
六、93 年屏東縣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分析
屏東縣政府(2004)的調查發現,屏東縣人口數逐年下降,但是身心障礙家 庭與低收入戶數卻逐年攀升。身心障礙者對相關福利服務不瞭解與未使用的比例 佔大多數。屏東縣各區域對福利之需求與滿意程度有所差異。而在原鄉地區,普 遍對於福利之需求表達顯著較低,部分福利甚至未曾取得。
七、93 年度嘉義縣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嘉義縣政府(2004)調查發現:嘉義縣身心障礙人口比率、年平均成長率、
女性身心障礙比率生新障礙人口老化程度均較全國平均值高。在針對十七個福利 服務利用狀況分析中也發現,回答不知道的比例超過五成的共有九個項目。沒有 工作的身心障礙者絕大部分有工作意願,選取率較高的職訓種類為農、園藝、餐 飲服務等。
八、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調查報告
林慶仁(2006)進行全國各地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調查,抽訪 3 歲 以上70 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發現,各項教育服務「提供情形」依百分
比高低前五項排列次序如下:獎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81.7%,特教(輔導)老師協助 73.3%,適當的教材與教法 68.3%,家庭支援服務 68.1%,個別化教育計畫 66.6%;
百分比最低的末三項為提供大字課本、點字書或有聲書19.2%,課後照顧 25.4%,
適當的考試服務措施 35.2%。依全國資料分析,「學校需加強的教育服務項目」依 百分比高低前五項排列次序如下:課後照顧(55.0%),教師助理人員協助(41.1%),
職業輔導(38.5%),提供大字課本、點字書或有聲書(38.1%),適當的考試服務措施 (37.9%)。另外,不太需加強的教育服務項目,依百分比高低前三項排列次序如下 為:獎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14.5%);特教(輔導)老師協助(17.5%);無障礙環境 (21.3%)。由此項結果約略反映現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需求與家長的期待,例 如超過 50%的受訪者強烈表達課後照顧的需求。近年教育部各單位已針對弱勢族 群子女課輔計畫有積極的作法,但特教學生課後照顧辦法,更應加強辦理。
九、我的野蠻縣長--各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指標排名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6 年 12 月 30 日發表的「我的野蠻縣長--各縣市身心障 礙福利指標排名」將身心障礙福利指標區分為「早療經費」、「特殊教育」、「就業 促進」、「福利服務」及「無障礙生活空間」等,列舉出各縣市政府在各項指標的 排名,以督促各縣市政府關心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及權益。
綜合上述研究可以發現:國內近幾年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研究大都由主管機關 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研究對象針對所有年齡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除了學者林 雅雯等(2003)及林慶仁教授(2006)外,很少針對特定年齡層,尤其在國民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進行系統的調查與瞭解。
貳、影響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服務有關之社會 人口變項
經由上述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調查與研究中可以歸納發現,大部分的調查
均集中在探討身心障礙者之社會人口變項與福利服務間之關係進行討論。以下根 據身心障礙者之社會人口變項進行說明:
(一)主要照顧者
內政部(2000、2003)在 89 年及 92 年的調查報告指出,0∼14 歲的身心障礙 者近七成由父母照顧。林雅雯(2003)的研究中發現,身心障礙兒童的主要照顧 者大都為父母,其次為祖父母。許多研究者進一步指出,對於六歲以下的身心障 礙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多由女性尤其是母親擔任主要照顧工作(周月清,1996;
歐姿秀,1998;林雅雯等,2003;林欣瑩,2006)。
根據英國照顧者協會的調查報告呈現:在英國約有 58%的照顧者為女性
(Wilson, 2004)。而實務上也呈現相同的樣貌,照顧障礙兒童的責任很容易加諸在 母親、祖母等女性長輩身上。
林雅雯(2003)的研究發現主要照顧者為女性或是雙親家庭的身心障礙兒童,
其接受療育服務的比例明顯較高。
(二)主要照顧者之教育程度
台北市(2000)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與其照顧者之學歷以小學者為最多,
而林雅雯(2003)調查台北市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需求的研究中,主要照顧者 多集中於社會之青壯年人口,教育程度以高中職以上為最多。
而有關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與相關福利訊息的獲得與使用的研究中發現,教 育程度較高者,相關福利訊息的取得越容易與福利使用率越高(黃源協,1992;
王天苗,1993;吳武典、蔣興傑,1995 林欣瑩,2006;林雅雯,2003;林雅雯等,
2003)。周月清(1996)的研究具體指出,父母親教育程度中上(高中或以上)者,
較能閱讀報紙、獲知資訊及資源。劉素珍(2006)研究亦顯示,補助的申請與其 認知程度呈顯著相關,認知程度愈高者,申請該項補助的比例有上升的趨勢,況 且由於我國的補助申請採取被動的方式,即身心障礙者必須主動提出補助申請的
要求,才能享受政府所提供之福利措施,若是缺乏相關資訊而未申請補助,則失 去申請補助的機會。楊建源(2004)在「身心障礙者父母的生活經驗研究」的質 性研究也發現,參與研究之障礙者父母教育程度、職業皆影響著障礙者家庭可應 用的資源。教育程度高者,容易接近特殊教育之相關資訊。反觀不識字的主要照 顧者,所需要的資訊只得依賴自街坊之小道消息或電台傳播媒體。
王天苗(1996)研究則發現,接受早期療育與否與父母的教育程度有顯著相 關,教育程度愈高的父母,使用較多的早期療育服務。顯見,主要照顧者教育程 度高與身心障礙學生之福利訊息獲得與利用是有關的。
(三)性別
在身心障礙人口比例上,美國人口普查局於1997 年的人口普查資料中發現,
身心障礙的比例約為2%,其中男性為 2.3%,女性為 1.7%,身心障礙發生於男性 的比例略高於女性 (American Census Bureau, 2001)。而國內內政部(2000、2003)
在89 年及 92 年的調查報告中發現,身心障礙男女生比例均為 6:4,與林雅雯(2003)
在89 年及 92 年的調查報告中發現,身心障礙男女生比例均為 6:4,與林雅雯(2003)